浦东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公示)

[发布时间:]2019-7-14 13:43:23 [作者]上海浦东 [人气]767

浦东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

财政扶持办法实施细则

目的依据

根据《浦东新区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浦府规[2019]7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适用对象

1、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小微企业;

2、工商注册地、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经市级(含)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服务载体;

3、经浦东新区科经委备案登记的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

支持优质项目入驻创新型孵化器

《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对于入驻团队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所资助的团队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获得市级(含)以上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奖项;

2、入驻创新型孵化器。

降低小微企业创新创业成本

单个企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须低于房屋租金的实际发生额,并按照实际租赁面积(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乘以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每平方米租金单价予以核算,其中,租赁工位的企业按照每个工位6平方米乘以按照相关标准核定的每平方米租金单价予以核算。

支持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办公场所须在创新型孵化器内;

2、企业入驻创新型孵化器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企业在创新型孵化器内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4、企业具有一定的营业收入或研发投入。

支持小微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对通过引进关键技术和设备等途径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小微企业,给予不超过其项目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支持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注册成立一年以上,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项目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

3、项目投资包括购买设备、研发投入,其中购买设备占项目投资额80%以上,企业须对项目发生支出立台账管理;

4、项目于201811日后开始建设,建设周期不超过2年,且目前已竣工完成。

5、引进关键技术合同或合作协议;

6、拥有专利技术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支持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

《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对经评估列入浦东新区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培育计划的,给予不超过40万元的资助;对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支持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会计核算和管理制度健全;

2、属于浦东新区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上海市“专精特新”企业;

3、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达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4、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额的比例达到8%以上,近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纳税总额平均增长率达30%以上(满足其中2项);

5、有良好的发展前景,自主创新能力强,有增长潜力,产出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在行业内领先。

经评估达到培育目标的条件:

列入培育计划后,连续两年(含申报当年)营业收入年平均增长率不低于20%。

本细则由浦东新区科经委、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至2020年12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