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上海市、部分区总部经济相关政策汇总

[发布时间:]2023-5-11 10:51:08 [作者]盛古地产 [人气]3398


上海市总部经济政策



一、政策依据
《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商外资〔2013283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

二、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

三、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五)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申请认定总部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三)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管理决策、资金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结算、研发、培训等总部功能;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四、支持方式和标准
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鼓励和支持跨国公司在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和管理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集聚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

(一)开办资助的标准。对20087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以投资性公司形式设立地区总部,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开办资助,自注册或迁入本市的下一年度起,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开办资助资金。

(二)租房资助的标准。对200877日以后在本市注册及迁入本市,且员工数在10人以上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以不超过1000平方米办公面积、每平方米每天不超过8元人民币的标准,按租金的30%给予三年资助;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按租房资助的同等标准的三年总额给予一次性资金资助。
(三)奖励的标准。
对本市200877日以后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或200877日以前认定为国家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投资性公司,给予10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0877日以后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或200877日以前认定为管理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08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5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对本市201211日以后认定为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认定年度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或201211日以前认定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且自2012年起的年营业额首次超过10亿元人民币的,给予5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该项奖励与本条第一项奖励不重复享受。
奖励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四)对在沪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提升能级的资助。201211日以后在本市新设立的跨国公司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的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80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助,分三年按40%30%30%的比例发放。
已设立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升级为亚洲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总部,员工人数不少于50人,且母公司任命的负责人及与总部职能相关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常驻上海工作的,可获得3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资助。

(五)对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整合股权的资助。对本市需要重点引进的投资性公司地区总部因其内部股权整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经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审定后,给予适当资助。

五、受理部门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

浦东新区总部经济政策
一、政策依据
《浦东新区“十三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浦府〔2017132号)

二、适用对象
在浦东新区范围内设立的总部,工商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

三、认定条件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须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的认定批复。
所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独资的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认定标准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发〔20179号)相关规定。

申请认定地区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二)母公司的资产总额不低于4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3亿美元。

(三)母公司已在中国境内投资累计缴付的注册资本总额不低于1000万美元,且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3个;或者母公司授权管理的中国境内外企业不少于6个。基本符合前述条件,并为所在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可酌情考虑认定。

(四)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所称大企业总部,须满足下列条件:
1.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8亿元人民币;
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销售额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含10亿元);
3.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年度经济贡献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含5000万元);
4.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企业。

所称营运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
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年度经济贡献超过4000万元人民币(含4000万元);
3.具有以下业务中的一种或多种:商品采购、分拨、销售和结算;生产研发和产品销售;服务及服务贸易;资金管理等;
4.获得总部授权,在浦东新区承担总部在中国区、亚太区或更大区域范围内上述业务的整合及运营职能。

所称区域性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人民币(含5亿元),投资类企业或研发类企业除外;
2.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年度经济贡献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
3.具有全国性或区域性营运、结算、管理、研发等一项或多项职能;
4.在管理区域内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是跨省或跨区企业。

所称高成长性总部(含内外资),须满足下列条件:
1.申请前一年或申请当年年度经济贡献超过800万元人民币(含800万元);
2.在所从事业务领域拥有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企业自主研发或授权均可),申请前一年用于企业研发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或具有全新的商业模式,有良好的业绩表现,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已至少获得PE公司C轮投资;或提供审计、会计、人力资源、检验检测、认证等专业社会服务,有利于推进浦东新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在国际国内有较高知名度;
3.企业管理层和主要管理营运团队常驻浦东新区;
4.投资或者授权管理的企业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其中至少有1家跨省或跨区;
5.符合浦东新区产业发展导向;
6.企业属于行业龙头企业(行业排名前50强),或投资方属于财富全球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在认定时可获得优先考虑。
所称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是指知名国际组织(机构)在浦东新区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以授权形式在一个国家及以上的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需满足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的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代表机构;
2.受其所属的国际组织(机构)总部授权,在中国或更大区域开展活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
3.首席代表常驻浦东新区。

四、支持标准
新落户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含员工整体)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新落户的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新落户的高成长性总部,为积极鼓励其快速成长、做大做强,可获得不超过三年的培育期。根据其综合考核评定的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培育期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鼓励高成长性总部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升格成为更高级别的总部企业。

积极吸引国际组织(机构)集聚以优化整体总部经济营商环境。新落户的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可获得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新落户的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的高管人员和国际组织(机构)地区总部的首席代表,按其个人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一定年限内获得重点奖励;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的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一定年限内获得一定奖励。

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如其主要股东发生股权转让一次性交易,根据股权转让一次性交易所形成的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获得一定奖励,该项奖励拨付至总部公司账户。

鼓励现有总部扩大规模、发挥功能、提升能级。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和浦东新区财政局根据现有总部承担的总部功能、对浦东新区的经济贡献情况,并结合企业申请认定时规划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等予以复核。原则上,申请复核时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经济贡献应不低于认定时企业对浦东新区的经济贡献。

经复核,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根据企业(含员工)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一定年限内获得一定奖励。现有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企业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一定年限内获得一定奖励。现有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管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按其个人对浦东新区的贡献程度,可在一定年限内获得一定奖励。鼓励现有总部企业在符合相关条件的前提下,升格成为更高级别的总部企业。

新认定的总部,如认定时涉及对浦东新区现有企业进行合并整合的,仅基于其对浦东新区增量贡献部分享受相应奖励。

原有企业,在201611日(含)以后取得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认定批复的,或在201611日(含)以后取得浦东新区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高成长性总部认定的,其对浦东新区增量贡献部分,可比照新落户的相应总部类型获得奖励;存量贡献部分,可按照不超过其认定前的政策力度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