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0-2-19 10:25:02 [作者]上海发布 [人气]9596

《关于本市国有企业减免中小企业房屋租金的实施细则》

(摘要)




实施主体、适用对象及政策口径


(一)实施主体


本市市属、区属国有企业集团(含委托监管企业)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


(二)适用对象


承租上述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国有中小企业。其中,中小企业范围参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根据所属行业予以确定。


(三)政策口径


对于已签约承租实施主体自有经营性房产从事生产、办公、商业配套等经营活动的中小企业,由房产所属国有企业免除20202月、3月两个月租金。


对免除2个月租金后仍有较大困难的中小企业,各企业集团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减免缓收标准,进一步给予支持


前期已自行出台并公布减免政策的各区和有关国有企业,应做好政策衔接,鼓励各区和相关企业根据承租中小企业实际困难,协商解决,但减免标准应不低于本政策要求。


存在间接承租本市国企经营性房产情形的,原则上转租人不应享受本次减免政策,其中:转租人为本市国企的,按照《若干政策措施》有关规定执行;转租人为非国有企业的,相关责任主体应督促其将减免租金全部落实到实际经营承租人,力保实际经营的中小企业最终受益。




办理流程


1、摸底

本市国企应摸清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如有间接出租人的),联系方式等相关情况,形成房产承租人和实际经营承租人两个清单。


2、告知

依照摸底情况,通过公告、电话、电子邮件、网络等多种方式告知各政策范围内中小企业,力争做到应知尽知。告知内容应包括:减免的范围、标准,办理程序,受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受理时间,申请文本,需提交的材料等。


3、受理

各企业应以便捷高效为原则,设立受理通道,申请人需提供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承租人、实际经营承租人证明材料)。疫情期间,企业应避免人流集聚,通过网络、信函、电话通讯等多种方式予以受理。


4、审批

各企业应根据集团内部管理规定,统一制定房租减免审批制度,明确审批主体、流程、时限。


5、反馈

减免事项审批通过后,应及时书面告知申请承租人,承租人凭告知书、实际经营承租人确认书办理减免手续。


不符合减免条件的承租人,要及时告知,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


6、报备

对于中小企业租金减免情况应逐笔记录,加强数据统计,建立档案,形成底表。有关情况经集团汇总审定后报市、区两级国资监管部门备案。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期限与《若干政策措施》一致。